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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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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假期天数来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若该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则按300%计发;低于60%的,则按60%计发。

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特定情况下的生育津贴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15天计算;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生育津贴按42天计算。

对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情况,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规定的假期天数。

其他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这些标准确保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既公平又合理,既保障了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也考虑到了不同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