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涉及网络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

近年来,浙江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主题,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全方位筑牢药品安全底线,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一批药品网络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杭州市萧山区查处姚某网络经营未经注册和备案的化妆品案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查获当事人通过某电商平台开设个人店铺“大**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相关注册或备案证明材料及合法来源,经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也未查询到涉案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0余万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和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龙港市查处温州某公司妨碍药品管理案

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查获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宣传具有减肥功效的“减肥针”等产品。上述产品经检验,检出司美格鲁肽成分,按照《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实施妨害药品管理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至案发,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近10万元。

当事人违法网售“减肥针”的行为已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龙港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依法移送龙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刑拘2人。

三、长兴县查处湖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案

两家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及网络销售活动。长兴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日常检查及网络巡查,发现两家当事人于2024年4月,在未依法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经营场所搬迁自外省某地进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两家当事人擅自变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兴县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两家当事人限期变更登记,分别给予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嘉善县查处嘉善某公司未经许可网络销售药品案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通过微信购进药品健延龄胶囊,并通过组织老年人会销、现场讲课、免费诊疗、发放礼品等形式向老年人高价销售涉案药品,累计销售涉案药品80盒。案发后,当事人将货款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善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关闭,没收80盒健延龄胶囊,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开化县查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证网络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品案

开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查获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销售团队,通过联络、报单、收货、发货、运营等分工协作,以网络、微信点对点方式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A型肉毒毒素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近100万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开化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将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目前,该肉毒毒素销售团伙程某、邓某等7人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罚金共计45余万元的刑事处罚,并附带程某、邓某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550余万元。

六、台州市黄岩区查处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查获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5月起,采购用于生产的指甲油原料,并定制相关的指甲油瓶身、瓶盖及包装盒,在住所地下室内将采购的原料用灌装机进行灌装、包装并喷码生产日期后,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上架销售。至案发,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400余元,货值金额7600余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黄岩区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