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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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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不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内容、形式、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

预告解除:

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过错性辞退: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情形包括: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等。

非过错性辞退:

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类型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违纪辞退、除名、开除: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采用这些方式终止劳动关系,通常是因为职工的过错而非不胜任工作。除名是指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职工停止录用,并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其姓名。开除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给予犯错误职工行政处分中的一种。

即时解雇:

在香港劳动法中,雇主不事先通知而终止雇佣合同称为即时解雇。

这些解聘方式各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采取解聘措施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