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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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考试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信托的基本内容 :包括信托的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法》的调整对象(信托关系),其范围涵盖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的管理必须符合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义务:
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忠实、谨慎地处理信托事务,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享有信托所产生的收益。
行使委托人所享有的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解任权。
义务:
没有行为能力限制,但行使权利时需符合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
信托的特征和功能
特征: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行为的自主性。
功能:信托可以实现财产管理、风险隔离、传承和税收优化等功能。
建议考生在复习时,重点掌握信托的基本定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的特征和功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