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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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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类型包括:

本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涉及履行内容的案件,逾期不履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法院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裁决

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专利和海关案件

包括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刑事案件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执行案件等。

重大、复杂的民商事案件

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至50亿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等。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涉及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执行异议之诉和对生效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中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和对中院生效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其他特殊案件

包括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案件、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等。

这些案件类型涵盖了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和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较高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和执行一系列重要、复杂和特殊的案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