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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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进行再审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
如果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或者事实描述不清,且证据不足以支持判决,中院可能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违反法定程序:
如果原判决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这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中院也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未审理的诉讼请求:
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但未得到审理和判决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中院可能会发回重审。
新证据或伪造证据:
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者原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中院可能会启动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除了上述原因,为保障裁判公正,我国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在二审终审之后,如果法院发现先前审判有误,可以主动发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之路,它是一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只有在发现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时,并且由有权机关提出后,才能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