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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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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伤残津贴

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有所调整,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三级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生活护理费

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有所调整,具体金额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工伤医疗费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具体标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金额根据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他待遇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以及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其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并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