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补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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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以确认或证明另一主要证据事实的真实性,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补强证据应当是独立于待佐证证据之外的证据,不应当受待佐证证据的影响或控制。
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
补强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对案件事实提供额外的支持或证明。
补强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可以是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在具体案件中,补强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物证:如实物、产品图片等,用以证明商品或事实的存在。
书证:如合同、发票、发明专利证书等,用以证明交易关系、所有权或技术事实。
证人证言:来自无关第三方的证言,用以佐证或反驳某一证据。
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用以证明技术、专业或事实问题。
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音频记录等,用以证明事件经过或事实状态。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用以证明通信内容或交易事实。
补强证据的使用需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和可采性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补强证据规则可能更加具体,例如,未成年人证言、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以及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等,这些证据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补强证据的具体要求和规则可能因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参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