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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养战争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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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战争孤儿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下是收养战争孤儿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程序

提交申请:

收养人需到当地儿童福利院或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提供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相关文件;

审查:

儿童福利院或送养办公室对收养人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收养申请;

登记:

收养关系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公证:

符合条件的收养关系,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

注意事项

自愿原则:收养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如果已具备识别能力)都需自愿参与收养过程;

审查环节: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收养人的资格、收养目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

法律依据:整个收养过程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请确保在收养前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并咨询专业律师或民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