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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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洗钱行为:
利用金融手法
伪造商业票据;
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
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
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
信贷回收;
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
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
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通过商品交易活动
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
利用保密规定
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的保密规定进行洗钱。
其他具体行为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些行为均可构成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